“亲属卡”代付,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?

如今,移动支付日益便捷,微信“亲属卡”功能因其操作简单、心意直观,成为不少情侣间表达爱意、分担开销的新选择。热恋时你侬我侬,消费代付不分彼此;可一旦感情破裂,这曾经甜蜜的“你消费我买单”就可能变成一笔说不清、算不明的“糊涂账”。这动动手指开通的“亲属卡”,产生的消费在法律上究竟算借还是算送?今天,我们就通过一起潍坊青州法院审结的真实案件,来厘清这其中的界限。

2024年春节后,男方王某与女方侯某确立了恋爱关系。感情升温的9月,男方为表达心意,通过微信支付为女方开通了“亲属卡”功能。开通后,女方在日常线上消费时,便可选择从男方的账户直接进行扣款。在2个月内,女方通过这张“亲属卡”共计消费了93笔,总金额为4668.39元。

然而,这段感情并未能长久,同年11月,两人分手。关系终止后,男方认为女方通过“亲属卡”消费的4668.39元属于借款,于是向女方提出返还要求。而女方则坚决反对,认为这些消费是恋爱期间男方基于情谊的自愿赠与,并非借贷。双方各执一词,协商无果,男方最终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,要求其归还这笔“借款”。

法庭之上,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:这4668.39元款项的性质究竟为何?是男方主张的借贷,还是女方辩称的赠与呢?案件审理期间,男方坚持其为借贷关系,要求女方返还。而女方则否认借贷合意的存在,认为这就是恋爱中的赠与行为,不同意返还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原告男方负有就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意的举证证明责任,本案中,原告所主张的“借款”均发生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,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,且被告女方对原告主张的上述借贷关系均不予认可,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庭审中,原告男方也认可在上述“借款”发生时双方并无借贷合意,故法院对男方主张的上述“借款”不予认定。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。

【法官说法】

赠与的核心要件是无偿性,且意思表示明确。微信亲属卡是一种类似银行附属卡的功能,在开通过程中,系统会有“赠与、赠送”的提示,用户的确认原则上应认为具有赠与的性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九条,借贷关系需双方明确合意及有实际交付借款证据。也就是说,如将开通亲属卡视为借贷,需有一方同意出借、另一方同意偿还的共同意思表示,若无充足证据证明,关于借贷的主张将难以得到支持。

法官提醒,情侣之间在开通亲属卡业务或者相互转账时,如果是借贷的原因,应将款项性质及用途标注清楚,并保留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、支出明细等,以防日后产生争议。

发布于:山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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