华林证券金晓静因违规招揽客户 上海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

近日,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监管措施,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(原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)任职期间的金晓静,因其存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客户招揽活动的情形,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
据悉,金晓静在华林证券上海分公司任职期间的上述行为,不符合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09〕2号)第十三条第八项、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同时违反了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33号)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。

依据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上海监管局做出了上述决定。若金晓静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值得注意的是,复议与诉讼期间,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此次监管措施发布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,体现出监管部门对于证券从业人员合规执业的严格要求,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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